关于师资博士后到国(境)外进修访学的有关规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10-09
为了加强对师资博士后的培养和管理,规范师资博士后到国(境)外进修访学,加强学院对师资博士后人员的进一步考核,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 进站工作学习至少满6个月才能提出到国(境)外进修访学;
2. 不能影响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申请时学院没有安排授课任务;
3. 进修访学的专业必须与选聘工作的专业方向相同或相近;
二、申请程序
1.个人向合作导师书面申请,合作导师同意后,报所在教研室或学科点通过;
2.报学院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核;
3.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批。
三、出国(境)期间的待遇
1.出国(境)期间享受工资待遇;
2.出国(境)期间岗位绩效和月度绩效停发。
四、有关要求
1.在国(境)外进修访学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2.在国(境)外访学时间不计入师资博士后的时间,师资博士后的时间相应顺延;
3.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最多只能出国(境)进修访学一次;
4.师资博士后访学期满必须回学院工作,如果不回学院工作,学院将追回所有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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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