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对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支出的相关规定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03-04

一、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支出的比例

(1)纵向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开支比例

纵向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支出比例按科研项目批复的预算额度及其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2)横向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支出比例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如果有约定劳务费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劳务费开支比例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如果课题在研究过程中,确需大量劳务投入,项目负责人可提出提高劳务费支出比例的申请,由所在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批后,交财务部科研经费管理办公室可提高劳务费支出比例。

(3)间接费用中劳务费的支出比例

课题组间接费用中劳务费和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

(4)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中劳务费的支出比例

横向科研课题结题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结题情况进行考核,可向课题组发放不超过结余经费40%的绩效奖励,剩余部分纳入课题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

(5)科研发展金中劳务费的支出比例

科研发展金中劳务费的开支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

二、劳务费发放人员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项目的劳务费(不含文件规定的绩效支出)只能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在校学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有工资性收入的在职人员不得在纵向经费中领取劳务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三、劳务费发放方式。

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科研劳务性费用必须编制发放清单,通过个人收入归集系统申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财务部门通过转账支付方式转入个人银行卡。严格控制劳务费的现金发放,校内人员不得支付现金,校外人员确需发放现金的,须附领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领款人在领款单上亲笔签字,不得代领。学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过节费等。

武汉大学财务部

2016年2月24日